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153條理解,以及刑事訴訟法153條理解與適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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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訴后果很嚴重
1、刑事訴訟抗訴的后果:應當由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重新認定后得出,一般可以出現加重判罰或者減輕判罰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2、法律主觀:可能會。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是七日。
3、法律分析:不會,被告人上訴不加刑,但檢察院抗訴,就可以加刑。檢察院抗訴的其他被告人不加刑。檢察院抗訴,就是因為一審費用判處的刑法輕了,才抗訴的。二審法院審理后的結果,一是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二是在一審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加重刑期。
請問怎么理解刑事訴訟法扣押條款
法律分析:扣押是暫停對于事物或人的處置權或自由,關于扣押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證據收集行為,一般是建立在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扣押是指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證據收集行為,一般是建立在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下。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扣押的條款內容主要就是要求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018司考《刑訴法》知識點:刑訴法通緝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公安機關在發布通緝令時,有發布范圍的限制。
2、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哪些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1)第二百五十二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3、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4、性質不同 通緝是一種刑事偵查手段,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協查通報是一種行政行為,不屬于刑事訴訟范圍。對象不同 通緝的對象是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期間外逃的罪犯。通報協查的對象是尚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
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2020
1、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具體如下: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是人類社會文明的優秀成果,歷經數百年人類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禮與錘煉,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推動、驗證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發展不可撼動的思想基礎和帝王標準;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法律分析: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4、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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