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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期間收取保險費。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期限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未依照約定收取保險費的,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對保險索賠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以及保險人通知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規定。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條〔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簡評】本條條文序號、內容均無變化。第四條〔合法原則〕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法第2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期間收取保險費。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期限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未依照約定收取保險費的,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24條規定:“保險人依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法律是如何規定汽車保險理賠期限的
交強險理賠期限是有的,但是不要怕,理賠期限只是限制保險公司的,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10日內理賠.如果不能確定具體賠付金額,應當于60日內賠付最低金額。
保險理賠期限一般是兩年。兩年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2年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放棄索賠權。那么現在大家知道了保險理賠的期限。
交通事故保險的理賠期限一般是2年,兩年過后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理賠。“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法律主觀: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般可以由保險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賠付,需要注意的是,保險賠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因此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司法機關訴訟并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合法的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期間收取保險費。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期限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未依照約定收取保險費的,不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3、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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