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企業改制的社保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改制辭退員工,補償應該怎么給,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企業改制的社保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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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補償標準計算方法
買斷工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干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前幾天,某國有大型石化企業的孫先生憤憤地告訴記者,該企業因機構精簡、準備上市等原因正與一大批員工辦理實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買斷工齡”手續。
一位已經“買斷工齡”的許先生離開公司后才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待遇更好了,想回來卻發現手中捏著自己已經簽字的協議,上面并沒有“買斷工齡”的字樣,欲告無門,后悔莫及!
然而,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
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背景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
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剩余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改制辭退員工,補償應該怎么給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九六年所在國企改制下崗買斷工齡每年484元,你買斷是多少錢
各地時間改制段不盡相同,而且補償標準也不一樣!
為什么這么說?
首先,關于時間段。作為親歷者我想說的是這里所俗稱的是“下崗買斷工齡”,文件中稱為“全員置換職工身份”,職工個人要與企業簽訂格式化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換句話講就是改國有為民營,甚至私企。而在時間節點上,我所在的東北小城國企改制的統一截止時間點為2005年12月31號。
其次,關于補償標準,記得當時東北縣級市比較低的標準是一年工齡補償標準390元,有沒有比這更低的?我不知道。換句話講,如果你是一個有著30年工齡的50歲以上老職工,全部補償金也超不過12000元。可以說,絕大多數職工也就領取幾千塊錢。
最后,關于補償費用來源,別看這一年390元補償費不多,但這也是四方籌措的結果,一是企業籌措30%,二是省級財政籌措30%,三是國家財政補貼30%,四是縣市本級財政拿百分之10%。
需要說明的是:有相當一些職工拿的是70%的補償金,因為有些企業把本該單位出的30%轉嫁到職工身上。一句話,就算極少數工齡30年以上的老工人能領到上萬元的補償金,也不夠失業后交兩年社保的費用,實在是少的可憐,你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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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性質事業單位怎樣改革改革人員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在2020年底前將全部轉企。由于本輪黨政機構改革對事業單位亦有觸及,各地或結合本次機構改革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進度,大部分地區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或提前至今年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后,其在職在編人員按類型區分處理。
1、分流。單位部分公益被剝離劃轉到其他事業單位,少部分在編人員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如果是組織部門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要求,在征詢個人意愿的基礎上,經當地常委會研究決定,由組織統一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或機關任實職或非領導職務,或單位改制到企業任職。比如縣里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如果其個人不愿意改企,根據組織原則,將提交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其具體的分流任職去向。
2、改企。絕大部分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在職在編人員,按照規定都將隨單位轉制,取消事業編制變為企業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
3、離崗。為了消化在職在編人員,根據個人意愿,部分地區在改革中也允許部分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在職在編人員提前離崗,離崗后發放基本工資,由改制后的企業承擔,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退休手續。
4、退休。不少地方對部分工齡滿30年不足5年退休的在編人員,允許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會保險提前接管。事業單位目前沒有提前退休政策,這只是部分地區為了改革默許的臨時過渡政策,不作為事業單位提前退休的政策依據。
5、解約。為了減輕企業負擔,部分原在編人員如個人愿意,也可以買斷工齡提前離崗。部分聘用人員和臨時工,如無崗位需求,也將被解除合同,自由擇業。兩種情況,單位都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職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改制十幾年的工齡該如何賠償
公司改制員工有補償。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
企業改制的社保補償標準和公司改制辭退員工,補償應該怎么給的問題分享結束啦,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歡迎您下次再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