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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30元的意外險賠償標準?
對于意外險30元,保險公司賠償標準是多少?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人身意外險賠償標準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21工傷補償標準?
2021工傷賠償標準: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021遼寧省工傷賠償標準?
2021年遼寧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具體標準內容如下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等支付憑證;
(三)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經辦機構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縮短辦理時限,核定其待遇標準并按時足額支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經辦機構應當推行社會化支付方式,逐步達到由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直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待遇。
第三十三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護理。未安排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可以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參照當地雇用護工的日平均勞動報酬商定。
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賬戶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四條依法享受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人員,應當按照經辦機構的規定定期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仍需治療的,應當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含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統稱工傷醫療目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協議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
第三十六條因情況緊急,職工發生工傷后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轉院條件和工傷醫療目錄要求告知該醫療機構、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并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結論,及時督促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和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鑒定之前,其住院治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處于急救狀態的,符合工傷醫療目錄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醫療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情已經穩定,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和督促義務,但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拒絕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自醫療機構告知傷情穩定或者出具轉院手續之日起發生的治療費用,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承擔;
(三)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義務,未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擅自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超出目錄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
(四)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其費用按照誰同意誰支付的原則承擔。
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本人在統籌地區進行住院治療、工傷康復和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期間的日伙食補助費,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日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宿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日伙食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日平均工資的10%計算,最高不超過上年度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體報銷標準及支付辦法,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轉往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乘坐火車(硬座、硬臥)、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及客運汽車,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按照住院前的實際天數報銷宿費,但最多不得超過3天,每日不得超過180元。
超出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交通工具標準的,按照該項規定的同類交通工具標準報銷;乘坐飛機的,按照同路程火車標準報銷;機票費用低于火車費用的,按照機票實際費用報銷。
第三十八條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在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類待遇中任選其一領取。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依法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資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以該職工死亡時供養親屬的條件進行核定;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起算時間,為職工死亡的次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該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其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為職工死亡前12個月本人平均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下列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其中,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基數。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治療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十條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2個月、4個月、6個月、7個月。距退休年齡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第四十一條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工傷保險待遇計發依據的,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后的傷殘等級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其他與傷殘等級有關的工傷保險待遇,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變化后的傷殘等級調整計發。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由本人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工傷職工身體等原因無法由本人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工傷職工收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書面確認結論后,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由經辦機構出具安裝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核付通知單自行選擇到簽訂協議的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欠繳的除外。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欠繳后補繳了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具體待遇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日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欠繳期間發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補繳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第四十四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組織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職工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四十五條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已依法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該用人單位未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因用人單位少報工資總額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原因,導致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受到影響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各用人單位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職工發生工傷時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法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方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工傷職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前已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原待遇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照原渠道解決;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法定待遇項目,由經辦機構支付;不屬于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其遺留的工傷職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附:遼寧省平均工資/最低工資,2021年暫未調整最低/平均工資,沿用上一年度適用標準:
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一檔標準為1810元,二檔標準為1610元,三檔標準為1480元,四檔標準為1300元;全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一檔標準為18.3元,二檔標準為16.3元,三檔標準為15元,四檔標準為13.2元。通知要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各市 *** 要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和調整后的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021年寧波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明細?
寧波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2021年寧波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于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于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愈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愈之日計算;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愈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
2019江蘇省工傷九級賠償標準?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 *** 第103號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 *** 令第29號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對于原先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等進行了全面修訂,賠償標準及依據具體如下: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江蘇無權進行變動或調整,因此,關于該項費用的賠償沒有變動,與原賠償標準相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范圍內完全相同。
二、1-6級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說明: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復發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
十二、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醫療檢查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檢查費,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十三、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6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3616元×20元。
以上便是江蘇省工傷賠償最新標準,不過因為各省的經濟狀況等不同,所以具體要依據各地的具體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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