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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第一款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
- 3、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項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80條是什么規定的
- 6、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于移送起訴的規定。內容為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需要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如下: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項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款,這是下列法條第一自然段,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的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第169條屬于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期限 ,而不是實體法。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犯罪事實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
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刑訴法已經經過三次修訂。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年。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信息顯示,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是199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正是2012年3月14日。
截止2019年8月,新刑事訴訟法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頒布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80條是什么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八十條:“【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的具體條文如下: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條款。判刑應當按照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如果盜竊在三千元至三萬元以下,數額較大,涉嫌盜竊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開設 *** 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的規定,根據問題所述,應該是指當事人因涉嫌開設 *** 罪而被刑事拘留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指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代理,并且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一般包括犯罪被察覺、證人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法律修訂: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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