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解與配套,以及企業破產法法條解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破產法解釋(二)
- 2、破產法是什么
- 3、急求:現代破產法的價值取向
- 4、《企業破產法》第132條解讀
破產法解釋(二)
法律主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破產法解釋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破產法司法解釋2第3條后半部分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此時:債務人財產還有:1330-80=1250萬元。
如一個公司要破產,而之前在銀行抵押了一棟房屋,貸款500萬,在申請破產前6個月內用這棟房屋售賣之后進行了清償,如果管理人請求撤銷此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產法是什么
破產法起源于羅馬法。1803年《法國商法典》規定了破產法,以后其他各國相繼仿效。中國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單列“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一章 。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減免或遲延償還債務的協議,經法院審理,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債權平受償,其余無力償還的則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企業破產法的含義就是企業在無力繼續經營而申請破產時,為了保障相關群體的合法利益,而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明確對破產時的財產處理,以及債務分割等情況進行了規定,避免造成了違法行為。
也是典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法規。它主要包括實體規范、程序規范和罰則等內容。
個人破產法是什么意思?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急求:現代破產法的價值取向
破產法是關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進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分析:破產撤銷權的有下列意義: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取向。債權人依法自債務人處主張權利,獲得債權的清償,是民法所確立的社會秩序。
根據現代破產法理論,破產已經不是簡單的破產清算,而是包含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債務困境,支付不能的企業能夠恢復正常的運營,能夠重新獲得清償債務的能力。
破產法在這一背景下除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外,社會利益的衡平和協調作為一個更重要的價值取向被立法者重視,由此破產法的社會本位原則產生。
《企業破產法》第132條解讀
1、如果是破產清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工工資優先。
2、破產案件中,建設工程款僅對該工程拍賣價款或者工程折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工程拍賣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額,按照普通債權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清償。
3、《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4、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其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通過管理人予以取回。企業破產的,用企業的破產財產償還所欠債務。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償還的,債務消滅。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解與配套和企業破產法法條解讀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