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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新《企業破產法》與舊《企業破產法》有哪些區別?
- 2、關于企業破產針對職工買斷的相關國家文件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新《企業破產法》與舊《企業破產法》有哪些區別?
1、加大了對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首先,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和醫療等費用將優先受償 。
2、舊破產法中關于破產原因的規定 舊破產法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規定了不同的破產原因。
3、原企業破產法只是適用于國有企業,而新法適用于所有的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
4、我國舊《企業破產法》的破產原因規定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的破產原因規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的情形。
5、新法統一了適用范圍 新法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及公司,也包括金融機構。
關于企業破產針對職工買斷的相關國家文件
法律主觀:破產職工退休新政策是在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企的職工,可提前五年退休。在此之前職工退休的年齡一般是男性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買斷工齡,不過是高額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各地的做法各不一樣。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與所謂的買斷工齡情況類似。
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并將需審議、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債權人。
法律分析: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三種情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已實際上破產但不申請破產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又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法全文司法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企業破產法概況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答案】:C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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