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支付勞動報酬的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付的勞動報酬。
換言之,員工的工資是其應得的合法權益,廠方無權以發(fā)放工資為條件要求員工撤訴。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動法規(guī),也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勞動者依法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廠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員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包括起訴廠方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員工在起訴廠方的過程中,遭到廠方的威脅或者利誘,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維護自身權益。
總之,廠方要求撤訴才發(fā)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應當堅決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任何威脅或利誘。同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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