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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
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九十五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上)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法律主觀:不予批捕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一)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看情況,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年最新修正)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