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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訴訟離婚,如何確定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1、訴訟法院的管轄是: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離婚程序是:確定管轄法院、遞交起訴狀、準備證據、開庭審理、判決處理等,具體情況下對于訴訟離婚的程序,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的。
5、冷靜期滿前7日內,雙方可根據有關情況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冷靜期限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離婚管轄地怎么確定?一般情況下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管轄法院法律規定
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離婚訴訟管轄權法律規定如下: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就該案例而言,必須明確說明一點,關于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是有法律規定的。不是當事人可以要求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案可以在異地起訴。法律規定對于離婚訴訟的案件,應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可以到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雙方都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4、離婚后財產糾紛作為一種財產性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
5、”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