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勞動關系離職補償標準最新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2021年離職補償上限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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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離職補償上限
一般非個人意愿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補償的,補償是根據是補幾個月的事,根據你工作年限加一個月,有的公司比較好,還會再加多加一個月的補償金,又說n+2n,就是代表你的工作年限,個月工資就是從你離職這一個月開始,往后推算12個月,你所收入的平均工資
離職后,公司談好的補償金一個月啦還沒給,這種情況要怎么辦
第一,去當地勞動部門的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爭取讓他們給協商解決。
第二,你從公司離職至今已經超過勞動仲裁時效1年,但是有證據證明仲裁時效中斷情形的除外:
(1)你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單位主張權利的;
(2)你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公司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三,建議你還是試試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退休人員返聘后,協商離職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哪些問題
公司與退休返聘人員的協議到期后,公司無需支付任何離職補償,除非在協議書中有明確的約定!
雙方之間不再是勞動關系,不再受勞動法律的調整,而是勞務關系,受民事法律調整,民事法律中沒有離職補償的規定。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只需按照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于返聘員工協議到期后,公司隨時可以通知員工終止勞務關系。
現在員工不愿離開,可能會提出經濟補償、加班費等等要求,但這些都是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勞務關系中不存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正常離職,公司會賠償嗎
首先說結論:公司不會賠償。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主動離職,是不會獲得離職補償的。員工如果屬于被動離職,例如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裁員等等,才有機會獲得離職補償。
員工離職應該怎么要求經濟補償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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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關系離職補償標準最新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