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解除扣押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解除扣押的法律條款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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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么?
1、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么?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法律分析: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解除凍結的規定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過程中依法查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經查明與案件沒有關系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解除查封凍結的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3、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4、法律分析:解除凍結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一般為兩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
1、【法律分析】目前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期限并無明確規定,在偵查中的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有罪的物品,應該進行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需在三日內解封予以退還。
2、法律分析:原則上是三個月的,重大案件到偵查終結,涉嫌所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返還給被扣押人。
3、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期限。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被扣押后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后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
4、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刑訴法關于釋放的條款有哪些
刑訴法釋放的條款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刑事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規定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解除凍結的規定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過程中依法查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經查明與案件沒有關系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2、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4、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5、在確認其可能會動用資產實施犯罪活動的,可以到銀行凍結其資產,在審理后,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除凍結法條的規定,按照流程解凍。
6、法律分析:刑訴法關于解除查封的相關規定如下: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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