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勞務派遣發生工傷的責任承擔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勞務派遣發生工傷怎么辦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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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責任誰承擔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img]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勞務派遣員工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負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誰負責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對勞務派遣公司而言,因派遣員工是在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會在合同中約定,因工傷而產生的用人單位義務,由用工單位承擔。所謂的勞務派遣就是指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方式,將勞動者派遣至需要人員的公司的行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所以,發生工傷事故的,在工傷認定中,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的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如果用工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對于工傷的發生有過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勞務派遣工傷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工工傷由派遣單位負責,具體來說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用人單位也應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且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勞動者在勞務派遣期間,不幸發生了工傷,那么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由派遣單位來負責承擔,主要也是為了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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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務派遣員工工傷由誰承擔
一、 勞務派遣 員工 工傷 由誰承擔 勞動者在勞務派遣中因工傷請求賠償的,因為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同,最容易發生相互推諉的現象。 《 勞動合同法 》第92條第2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意思就是,勞動者發生 工傷事故 ,可以找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工傷待遇 ,也可以找用工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二、發生工傷爭議怎么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 機制,又稱勞動爭議處理體系,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和方式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系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它表明 勞動爭議 發生后應當通過哪些途徑、由哪些機構、按哪些方式處理。 一般來說,根據《 勞動法 》等一系列法律 法規 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四種處理方式連成一個依順序進行的整體,即協商、調解、仲裁和 訴訟 。在這四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中協調和調解不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程序,而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未經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個工傷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兩種方式或者三種方式予以解決,但如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則必須經過仲裁程序。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或依法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而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于20日內書面通知 勞動關系 雙方。如果當事人在工傷認定上產生爭議,由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于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再提起行政訴訟。 勞務派遣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工傷了,這個時候實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不同的,而工傷往往是在用工單位發生的,不過實際承擔責任的時候,卻是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受傷派遣工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承擔。
勞務派遣工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勞務派遣工的工傷,工傷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共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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