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退休前幾個月工傷咋辦,以及退休前發生的工傷退休待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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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工傷退休后工傷鑒定
在退休前幾個月受傷,也應該按照正常的工傷標準賠償,先要求公司申報工傷、再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最后要求公司賠償傷殘費用,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處理流程:職工發生工傷,首先是搶救治療,保證生活。然后是進行工傷認定,確定是否屬于工傷范圍。再后是鑒定傷殘等級,作為計發待遇的依據。企業員工工傷處理流程如下:一、事故傷害發生后,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于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具體應包括時間_地點、人物_事情等,送人事單位留存。三、人事單位應檢附相關數據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四、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數據如下,需請單位主管和受傷員工配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社保局領取)2、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及復印作(可為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門診病歷)4、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可為勞動合同或入職檔案)和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受傷時間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記錄)5、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并按指模。五、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由單位陪同受傷員工備齊以下資料到長安社保局開具《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離退休不到5個月發生工傷影響工傷賠償嗎?
臨近退休發生工傷,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是構成5至10傷殘的工傷職工,會影響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計算與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退休前發生工傷該如何賠償
在退休之前鑒定為工傷不算是退休人員返聘的工傷,所以單位應按統一的標準支付受傷員工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單位支付。
4、食宿費: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康復性治療費: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國家規定標準,基金支付。
7、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生活護理費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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