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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
1、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2、為了深化刑事庭審方式的改革,進一步提高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效率,確保審判質量,規范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3、第26條審判長宣布休庭: 現在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評議后繼續開庭。 (如案件疑難復雜,或對有些證據需要庭審后再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休庭,合議庭評議后再開庭認證并宣判)。第27條恢復庭審,法庭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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