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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規定
1、法律主觀: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在案件不同階段的權利有所不同。在立案階段律師主要代理起訴,在審判階段,律師主要起辯護作用??梢詾榉缸锵右扇颂峁┓蓭椭?;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最后陳述權;詢問權;上訴權;申訴權。申請回避權即對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有權申請回避。辯護權即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為自已辯護的權利。最后陳述權即在法庭審理中,有作最后陳述的權利。詢問權即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申請回避權;控告權;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并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并就證據發表意見,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勘驗或者鑒定,互相辯論等;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申訴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自訴權;申請抗訴權。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訴訟活動中,其訴訟權利主要有: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申請復議權。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馗嫒藢矙C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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