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控告是指對他人進行虛假指控或陷害,屬于一種違法行為。但是,是否對假控告者進行懲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如果假控告導致了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那么假控告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故意指控他人犯罪的,依法懲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惡意提起行政訴訟,影響公正行政的,可以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如果假控告并未導致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但對被告人的名譽、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那么假控告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條的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假控告是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作出的,那么對假控告者的懲罰應該考慮到其對調查取證工作的干擾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的規定,妨礙司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以處罰金或者拘留。
2019年,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接到舉報,稱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經過調查,發現舉報人系該公司的競爭對手,舉報內容完全不屬實。終,該競爭對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舉報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總之,假控告是一種違法行為,對于其是否犯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對于假控告者,應該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需要加強對假控告的打擊力度,保護被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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