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煤礦工傷為什么都是私了,以及煤礦工傷私了劃算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請問工傷公司為什么要私了,私了對那一方有好處
- 2、工地受傷,為什么公司想私了,不想走工傷保險?
- 3、煤礦正式職工死亡了是公了還是私了
- 4、工傷賠償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
- 5、建筑工地工傷事故為什么都選擇私了
請問工傷公司為什么要私了,私了對那一方有好處
私了可以讓公司的名聲損失,以及直接和間接損失降到最低。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受傷公司一般情況下都是下公司了,這樣可以讓公司的名聲損失降到最小,它也是有它的利益考量的,不過也有可能他并沒有給你買工傷保險。或者,走工傷保險流程復雜耗時長,公司不想花時間鑒定。另外,現在的工傷鑒定,最后出結果的話公司是需要賠付的,因此不想走工傷。私了作為調解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成分。但是,私了得以成立的前提必須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以這種方式解決爭端,私了就難以進行。當然,還有另外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半路上殺出個程咬金,以中間人身份強迫不同意的一方被迫接受私了的選擇。逼民私了,是某些職能部門的人員作惡后心虛的表現。私了就是縱容,即便通過私了可以多拿幾個錢,但對社會的危害卻顯而易見。所以還是要根據自身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地受傷,為什么公司想私了,不想走工傷保險?
個人在工地干活,受傷公司一般情況下都是想私聊的,這樣可以讓公司的名聲損失,以及直接和間接損失降到最低,它也是有它的利益考量的,不過也有可能他并沒有給你買工傷保險
[img]煤礦正式職工死亡了是公了還是私了
煤礦正式職工死亡了是公了。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煤礦正式職工如在工作中死亡是屬于工傷,應去申報,勿私了,公了跟私了的區別是,公了是要報工傷死亡的,可得到國家政策規定的賠償和待遇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私了只是雙方協商賠償,以后再出現什么情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工傷賠償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
都可以,只要可以實現主張賠償的目的,都是可以的。不過如果有保險可以報保險,沒有保險走訴訟程序非常耗費時間,如果考慮私了,需要注意要簽訂書面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關于賠償金等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因此私了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簽訂協議,以保障權利的實現。
建筑工地工傷事故為什么都選擇私了
私了有利于工地。。。
區別在于:
工地出了安全事故,責任人要著。
私了方便。
私了可以節約不少錢。
對施工方有利。。。。
但是也要看情況來,如果傷不是太重,你又開價太高。。。去法院,很可能得不償失。。。。按照國家賠償其實沒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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