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拆遷房屋的分配問題備受關注。尤其是在事實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對于拆遷房屋的分配權利存在爭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誰有權利分配拆遷房屋呢?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權威解讀拆遷房屋分配規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事實婚姻期間,無論房屋是誰的名下,都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拆遷房屋的分配中,夫妻雙方應該平等地分享拆遷補償款和房屋分配權利。
其次,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應當協商一致,確定拆遷補償款和房屋分配方案。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拆遷房屋的分配權利,那么在事實婚姻期間,應當按照婚前財產協議的規定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期間的拆遷房屋分配權利應當平等分配。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確定拆遷補償款和房屋分配方案,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需要注意婚前財產協議的規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您更好地了解拆遷房屋的分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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