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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新規定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中,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是不得損害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
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 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怎么確定夫妻銀行存款歸誰
1、法律主觀:要看這個存款的來源,如果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個人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2、怎么確定夫妻銀行存款歸誰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銀行存款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4、要根據時間判斷,如果是婚內收入存入銀行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銀行存款應當是按照平均的原則來進行分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款是個人財產的話,那就按夫妻共同財產來算。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協商分割或者由法院進行分割。如果主張是個人財產的,需提交證據證明。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關于夫妻財產有什么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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