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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重慶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的經費投入。
鼓勵開展城市園林創建活動,推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并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每年制定計劃增加優質植物品種,推廣先進技術和材料,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產業政策,編制城市苗圃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園林綠化苗木生產。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共同編制,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規劃用地及空間布局的內容交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
主城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區縣(自治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征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后的綠地總量不得減少,系統性不得破壞,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綠道規劃和山城步道規劃,將生態、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機融合,以步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和歷史文脈。
第十二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線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各階段分層次劃定,生態控制線應當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階段劃定。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中山體和江河、湖泊、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嚴格執行,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四條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應當計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實施時,其用地指標應當在所在行政區范圍內等量置換平衡。
第十五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務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業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與交通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類型的建設項目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因用地條件、建設項目特殊性等原因,綠地率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確需調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后,主城區由市人民 *** 批準,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
第十六條其他綠化空間控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長江、嘉陵江城市藍線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控制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綠化緩沖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控制寬度不少于一百米的綠化緩沖帶;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庫沿岸,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兩側等應當設置防護綠地,其寬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組團隔離帶寬度不小于一百米;
(四)因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在歷史文化名鎮、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低于原有的綠地面積;
(五)用于城市園林綠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總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本條例規定的綠地率、綠化空間控制要求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作為確定規劃條件的依據。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率屬于強制性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的,應當對平屋頂實施綠化。高架橋路、護坡、堡坎、軌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擋墻以及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構)筑物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面積可以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立體綠化鼓勵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實施立體綠化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確保其所附建(構)筑物、相鄰區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條鼓勵開展消落帶綠化的科學研究和試點,培育、開發和推廣適宜的消落帶綠化植物,開展消落帶生態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規定,保證古樹名木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綠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已建成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
第二十一條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由人民 *** 確定的建設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建設;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建設責任單位。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閑置土地和儲備土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對相關土地進行臨時利用的規定,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簡易綠化。
當地人民 *** 組織實施簡易綠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花卉植物運用,提高綠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園林綠化項目采用鄉土植物的比例應當不低于該項目綠地植物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等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鼓勵城市道路兩側沿線單位、居住小區建設開放式綠地,相鄰小區相對集中布置綠地,建設共有公共活動空間。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其中,主城區建設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植物種植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以及道路附屬綠地綠化施工前,應當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主城區用地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用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防護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種植土壤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制。
建設單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并將驗收情況納入城市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分期交付使用的園林綠化工程可以進行分期驗收。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防護綠地由防護主體的建設管理業主負責,無建設管理業主的由轄區人民 *** 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由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的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
第三十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規范履行管護責任,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安全管理,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禁止將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等進行出讓、出租、抵押。
禁止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內建設與城市園林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無關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以外樹木的,不得對綠地資源造成損害。
因項目建設、土地征轉、排危排險、交通組織轉換、增加市政配套設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樹,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在前期階段應當征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
因緊急排危排險確需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臨時占用。但是,應當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并及時告知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植、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三條辦理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審批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提交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的行政許可文件和圖紙,以及現場示意圖或者定位圖。
(二)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提交項目主管部門的意見,以及現場示意圖或者定位圖。
第三十四條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程序:
(一)主城區范圍內,單株胸徑五十厘米以上,行道樹二十株以上,其他樹木一百株以上的,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其他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移植城市園林樹木的,應當由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應當補植。
經批準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對公共綠地資源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主城區范圍內,臨時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得超過兩年,因特殊需要超過兩年的,應當依法申請延期。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到期應當歸還,并恢復綠地。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主城區范圍內,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兩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滿兩百平方米的,由所在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積的原則就近規劃補償綠化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補建,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并對其所占用的城市園林綠地附屬設施、苗木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其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市以上人民 ***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志。
一級古樹名木由市人民 *** 確認,報國務院住房建設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報市人民 *** 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按照實際情況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并進行檢查指導。
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后備資源進行普查、建檔、掛牌并確定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以及古樹后備資源。
因重點項目建設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建設項目業主申請,經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 *** 批準。因重點項目建設移植古樹后備資源的,由建設項目業主申請,主城區范圍內經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區縣(自治縣)經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 *** 批準。移植所需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歷史名園保護工作,建立歷史名園檔案。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名園的園林綠化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園林特色傳統技藝的保護和傳承工作,鼓勵創新和推廣地方傳統園林技藝。
第四十一條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第四十二條禁止在公園綠地內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在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四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病蟲害預測、預報體系,定期發布預測和防治信息;發生病蟲害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及時治理。
城市園林綠化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禁止使用劇毒藥劑。
第四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職責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土壤監測。
第四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樹權單位,應當定期對樹木進行修枝整形,維護冠容。樹枝危及架空管線安全,遮擋交通信號等妨礙交通或者影響道路照明的,應當及時修剪。
修剪樹木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城市園林綠地地形、地貌和水體;
(二)偷盜、踐踏、損毀園林植物和設施,破壞園林建筑;
(三)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種植農作物;
(四)在城市園林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懸掛招牌及其他物品;
(五)在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內放養動物;
(六)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及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養護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相關從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管理技術人員、資金、設備等條件。法律、法規有資質要求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的誠信評價體系,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統一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將企業守信情況作為行業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城市園林綠化資源調查、統計和監控,建立園林綠化檔案并及時更新,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地性質、城市綠線及永久保護綠地的;
(二)擅自同意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
(三)違反規定降低綠地率指標要求的;
(四)出租、出讓、抵押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指標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額面積土地使用權出讓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屬于劃撥土地的,參考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價。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閑置土地和儲備土地進行簡易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簡易綠化面積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移植、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并按照補償費的三倍至十倍處以罰款;
(二)違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補償費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依法組織 *** 綠地內的違法建(構)筑物,并按照補償費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屬于其他綠地的,按照差額面積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屬于劃撥土地的,參考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價。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責令賠償損失,并按照補償費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毀損、砍伐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責令賠償損失,并按照補償費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原有立體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公園綠地內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在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內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 *** 。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生病蟲害時,有關單位不按規定治理的,責令整改,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整改、恢復原狀或者消除影響;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園綠地,是指在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和城市生態公園。
(二)防護綠地,是指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或者安全防護功能,游人不宜進入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道路及鐵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公用設施防護綠地和防風林等。
(三)廣場用地,是指以游憩、紀念、 *** 和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于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與廣場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五)生產綠地,是指為城鄉綠化美化生產、培育、引種試驗各類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六)城市園林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
(七)綠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城市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八)城市生態公園,是指用地性質為非建設用地,但緊鄰城市建設用地或者被建設用地包圍,具備山體、水系、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景觀資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態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園服務設施,能夠滿足市民游覽觀光、休閑運動需求的綠地。
(九)永久保護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
(十)立體綠化,是指利用除地面資源以外的其他空間資源進行綠化的方式,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形式。
(十一)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十二)組團隔離帶,是指為維護城市“多中心、組團式”空間布局形態,控制組團建設用地粘連發展,沿城市組團空間增長邊界劃定的以生態綠地為主、具有一定寬度的隔離綠帶。
(十三)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十四)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五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十五)園林創建活動,是指創建國家級、市級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園林式街道、園林式小區、園林式工廠等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宅基地補償標準?
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
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
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
4、二層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屬物等給予等價的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七釋義?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高速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3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應當將 *** 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公路線路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縣道不少于10米;(四)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第十六條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第二十一條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第二十五條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第二十六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條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第三十二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第三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 *** 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第三十六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第三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第三十九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范執法,并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第四十一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二條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并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第四十三條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第四十五條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第四十六條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四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第五十一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第五十二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第五十三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第五十五條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后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第七十一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第七十二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 *** 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七十六條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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