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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前科劣跡量刑情節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
前科劣跡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前科。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法律分析:前科劣跡就是指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前,公安部門的人口檔案中沒有犯罪記錄記載,沒有受到其它刑事處罰,如果有記載或受到過相應的刑事制裁,就視為有前科劣跡行為。
前科劣跡行為指的是過去曾經犯過刑事犯罪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人所留下的記錄。這些記錄會在以后的法律審查、社會評價和就業機會等方面對個人造成影響。
故意傷人有犯前科怎么量刑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至于有前科,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6個月內曾受過 治安管理處罰 的要從重處罰。
3、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會怎樣判刑
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如果沒有觸犯其他從重處罰的規定,一般不會被從重處罰。
需要結合犯罪的前科情況 首先是需要結合犯罪的前科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很多的犯罪前科,并且每次進入監獄改造時間都是比較長的情況下說明思想還是很難轉變,這種情況需要適當多加量刑。
打人輕傷,如果對方不肯和解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法律上來講,應該沒有什么影響,因為定罪量刑針對的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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