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出車禍了報工傷流程,以及車禍報工傷有什么好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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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事故應如何做工傷認定?
具體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 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 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 申請工傷鑒定 的職工被 認定為工傷 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 勞動能力鑒定 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 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 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 勞動仲裁法 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 勞動仲裁不服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 啟動再審程序 ,但這一般很難。
員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報工傷的流程
員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員工應向公司提供工傷鑒定報告等材料。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要在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均構成工傷,但應向勞動局工傷科申報工傷認定。醫療期由醫院根據傷情確定。如果構成工傷,則享受原工資待遇。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簽合同,由雙方協商決定。治療終結,就應上班。依法處理。如主動為職工申報工傷,待勞動局對工傷認定作出結果時,按結果處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要走什么流程
申報工傷的流程:先由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獲取工傷認定決定書;再連同醫療繳費單據等申報所需的材料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所需支付的費用后支付給單位或者勞動者。如果付給單位的,由單位轉交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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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工傷認定流程及資料
由用人單位地向勞動保障局進行申請,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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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
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發生工傷怎么報案
工傷申報流程如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3、認定完成工傷后,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最后再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等級進行旅伏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笑帆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碰鎮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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