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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能否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重新鑒定
- 2、做完傷殘鑒定還能做工傷鑒定嗎
- 3、傷殘鑒定可以重新鑒定嗎
- 4、工傷鑒定結果不服怎么申請重新鑒定
- 5、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嗎
- 6、工傷鑒定后能不能重新鑒定
能否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重新鑒定
1、法律分析:如果對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2、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委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做完傷殘鑒定還能做工傷鑒定嗎
不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后,不可以做工傷鑒定。經工傷鑒定后,如果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就應當及時進行傷殘鑒定,即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
法律主觀:工傷員工在做完鑒定后,用人單位依據 傷殘鑒定等級 ,支付相應的傷殘賠償就可以的。
次鑒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鑒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工傷二次鑒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鑒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鑒定結果不服。
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傷殘鑒定可以重新鑒定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簡單來說,就是重新換證一般不需要重新進行殘疾等級鑒定,除非你自己要求重新鑒定,或者殘聯覺得你殘疾等級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符,要求你重新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可以再次申請 傷殘鑒定 的。 工傷鑒定 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 工傷 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法律分析: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傷殘等級可以重新鑒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工傷鑒定結果不服怎么申請重新鑒定
1、法律分析: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從你收到鑒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
2、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4、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嗎
法律主觀:對 傷殘鑒定 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
可以再次申請 傷殘鑒定 的。 工傷鑒定 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 工傷 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傷殘鑒定可以重新要求鑒定。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之前,為準確計算應該得到賠償的數額,往往會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申請傷殘鑒定后,一般不可以再做工傷鑒定。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一般是錯開進行的,職工確定為工傷且傷情穩定后,才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傷殘鑒定后,一般不可以再做工傷鑒定。經工傷鑒定后,如果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就應當及時進行傷殘鑒定,即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
法律分析:如果對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工傷鑒定后能不能重新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主觀:收到該鑒定結論15天后,就不能要求重新鑒定了。但可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如果 傷殘 情況發生了變化,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法律主觀: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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