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國企單位工傷工資發放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企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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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 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勞動法規定的工傷工資標準
1、單位承擔治療費用2、單位負責工傷人員的工資,治療期間的工資為本人受傷前的原工資不變,單位按月支付3、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按單位出差人員標準的70%(或當地標準)由單位支付4、住院治療期間如有護理的護理費用按當地標準由單位支付5、根據傷殘鑒定得到的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img]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傷工資按什么標準發
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如果受傷比較嚴重,就會導致員工無法繼續上班,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員工在工傷期間如果無法繼續工作,單位也應向員工發放工資,才能保障受傷員工的基本生活。那么此時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呢?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
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的原工資水平、按月發放的。對于處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職工,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仍然由職工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員工工傷企業發放工資是按照什么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 伙食補助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工傷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職工因工受傷期間除了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發放相關工資待遇。 員工工傷企業發放工資可以參考以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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