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骨折評殘期限是多長時間,以及工傷骨折的傷殘鑒定期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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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好,有期限嗎?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img]工傷評殘需要多長時間去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法律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要求,主要參考因素是傷情相對穩定。只有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的,才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通常傷者可以從醫院或者主治醫師那里初步了解到自己的傷情以及是否會有身體殘疾,傷情對以后的工作、生活產生直接影響的,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傷殘鑒定或評殘。對按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鑒定。申請工傷鑒定時,申請人要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但在申請傷殘鑒定前,要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以進行工傷的傷殘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工傷骨折后最好是在傷情經治療相對穩定后,或者 停工留薪期 滿時,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以便能最大化的 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職工 勞動能力鑒定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傷殘鑒定時間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工傷,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律規定一般是在三十日以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傷殘鑒定期限
工傷鑒定的有效期: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后,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后,屬于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后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鑒定的時間。
過了期限之后: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并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然后以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然后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鑒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工傷傷殘鑒定的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初次鑒定的,應當在工傷職工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當面提出,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留下指印和2個以上聯系電話。同時提交身份證、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有關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2、審查受理。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首先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鑒定的條件。
申請人提交資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申請人提交資料完整的,且在申請時效內的,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受傷部位存在勞動功能障礙或生活自理障礙的,即開具介紹信和發出《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3、組織鑒定。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評殘日期和評殘地點后,電話通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和申請人按時參加評殘,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評殘標準,對申請人作出書面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結論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會及時電話通知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并開出勞動能力鑒定費繳費通知單給申請人到附近銀行繳費,申請人持銀行蓋章生效的繳費憑證交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方可領取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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