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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有哪些區別?
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沒有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都是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引起的原因都是不服判決。兩者的不同是:行使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法律主觀:抗訴是指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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