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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2010最新全文
1、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3、從工傷賠償責任角度來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
4、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2003年制定、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版本,各省也在2011年對本省工傷保險規定做了相應修改。
工傷保險條例2010
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北京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付項目和標準,報市人民 *** 批準后施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首先,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3322元/月*5個月=16610元(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上述兩項合計:3161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十二)工亡待遇標準標準:(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2010全文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的5000元的醫藥費應由單位承擔。工傷等級鑒定下來后,社保會把傷殘補助金先支付給單位,由單位轉交個人。、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要視情況確定由公司或社保承擔,伙食補助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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