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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 2、昆明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 3、昆明市1至4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是在家休養算不算視同繳費
- 4、昆明市2015年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 5、月薪5500元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七)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職員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九) 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注:上述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綜上所述,關于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是怎么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受到工傷之后要及時聯系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認定,這樣才能夠獲得應得的賠償,因為工傷的認定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如果沒有再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就不能夠獲得工傷的賠償了,所以要多加了解有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img]昆明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昆明市1至4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是在家休養算不算視同繳費
昆明市1至4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是在家休養算視同繳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規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工傷職工的個人賬戶應按照原來的繳費基數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在休養期間的社會保障權益,避免因受傷而失去社會保障待遇。同時,視同繳費也能夠鼓勵工傷職工盡早康復恢復工作能力,減少社會保險支出。因此,在昆明市,1至4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如果在家休養,算作視同繳費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昆明市2015年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昆明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7-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11〕25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昆明市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并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工傷保險費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
根據用人單位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基準費率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參照一類風險行業執行。勞務派遣企業,按照被派遣企業的行業類別參保。
第七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每年以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為輔助指標,核定其在本年度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報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并向社會公示后,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以下情況免于納入計算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屬于(或參照)一類行業的,僅實行行業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其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滿一個年度后,參加浮動費率的調整。
第九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每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上下浮動。上下各浮動兩檔: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發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一條
職工認為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疾病關聯鑒定。經鑒定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疾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三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事故傷害或職業病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工傷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按照本條規定的范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結果為與工傷無關聯的疾病、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章 工傷預防
第十四條
昆明市成立工傷預防委員會,成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成,工傷預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預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工作應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情況。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發生情況以及用人單位安全狀況評估等信息。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費用暫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的2%比例提取,國家和省級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宣傳費。主要用于工傷保險等有關政策及與減少工傷事故相關宣傳。
(二)培訓費。主要用于對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及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
(三)職業健康檢查補助費。主要用于補助參保單位在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職工的健康檢查費用。
(四)事故勘察費。主要用于工傷事故勘察所發生的調查、送達、技術鑒定以及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措施檢查等費用。
(五)疑難案例研究費。主要用于工傷認定疑難案件研究費用支出以及用人單位風險程度評估等費用支出。
(六)與工傷預防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收情況,編制收入和支出的預算,經工傷預防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在基金中據實列支。當年未使用完的工傷預防費,并入工傷保險基金,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工傷康復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工作應當堅持“先康復后鑒定、醫療與康復并重”的發展方向。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6個月以內、康復周期在1個月以內的,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意見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康復治療;工傷事故發生6個月以上、康復周期超過1個月的,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鑒定,確認是否需要康復以及康復周期。
第二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工傷康復治療,應當在我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
第六章 工傷待遇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所在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四
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一至四級職工自領取傷殘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賬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于工傷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少報、漏報參保職工以及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繳納一次性清償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納入前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的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七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二)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和工傷康復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的工傷認定工作;
(四)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
(二)與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實施,對工傷醫療和康復協議醫療機構、輔助器械配置機構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監督;
(三)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含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具體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金額)÷工傷保險繳費金額×100%。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 *** 關于轉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號)同時廢止。
月薪5500元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賠償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七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低于本地的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工資標準元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有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共計4個月的本省社平工資。3、還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等賠償項目(用人單位支付) 4、通常在3-8萬左右
十級工傷能賠多少錢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022多少錢?
一般5至7萬
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于昆明工傷十級賠償標準和昆明工傷賠償標準2020最新工傷賠償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