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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有
1、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本條規定了延期審理的四種情形。法庭盡心案件審理的日期是確定的,訴訟活動開始即應該按照法庭審理的流程和期限進行下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開庭審理的時間可以推后。
2、對于需補充偵查而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僅供參考】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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