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不具備勞動關系承擔工傷,以及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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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勞動關系能否做工傷認定
不能。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應提交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梢姡瑒趧雨P系的存在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再次,整個工傷保險制度,就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賠償制度。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做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img]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認定工傷嗎
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因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 *** ;(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勞動關系的工傷責任
無勞動關系的工傷,首先當事人需要提供材料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次需要提供材料證明當事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人身傷害,再次需要提供材料證明工傷事故是在當事人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需要提供當事人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如果不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造成的人身損害,只能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能要求工傷認定嗎
1、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契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則屬于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2、構成工傷的前置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只要是存在勞動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庫條、第15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對于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可以先行確立勞動關系,然后再申請工傷認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個人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沒有勞動關系能夠認定工傷嗎
不具有 勞動關系 不能認定 工傷 。沒有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不能為其繳納 工傷保險 ,也就不能認定工傷。如果在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過程中受傷,可以根據《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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