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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可以代替我出庭嗎
1、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找不到對方父母不可以代替的。應當缺席判決。但由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除外。
2、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保證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自己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重要環節。
3、當然。然而,離婚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當事人必須出庭。《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思外,仍應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缺席制度究竟缺什么?
1、在刑事案件中沒有缺席審判制度,缺席審判只可能發生在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嫌疑人和被告方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法院不可能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在庭的情況下缺席審判。民事案件中被告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
2、問題二:什么是缺席判決求答案 缺席判決是指在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進行判決的行為。缺席判決是部分當事人拒絕履行出庭訴訟義務,為了維護法庭的威信和法律的尊嚴,防止拖延訴訟,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以及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程序制度。
3、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法律分析: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它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法律規定缺席判決制度,對于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地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5、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缺席審判制度,可以解決被告人缺席審判時的定罪量刑問題。第二,解決單一對席審判模式存在的問題。單一對席審判模式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當減損了訴訟效率;二是阻礙訴訟糾紛解決目的的實現;三是不利于民事責任的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