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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協議該不該簽?
專業分析:
員工在入職時,用人單位為保證的單位利益以及用工的穩定性,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的性質通常與工作性質相關。因此,在有可能接觸公司秘密的崗位,簽訂保密協議是必要的。保密協議根據具體的情形,可以選擇口頭協議,也可以選擇書面形式,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在法律上都是有據可查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保密協議問題,離職后被公司起訴?
1、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離職后,應當遵守保密協議約定。未遵守保密協議的,即為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秳趧雍贤ā返诰攀畻l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員工簽保密協議約定脫密期有效嗎?
保密協議和脫密期講的不是同一個事情,也沒有必然的聯系。接受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保守該商業秘密,這有點像是法定的義務。
現在企業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進一步約定該保密義務。
與競業禁止(離職后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競爭的行業)不同,保密的義務可以是終生的,只要那個商業秘密一直還處于未公開的狀態,員工就得一直保守秘密(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或者離職多少年后),沒有時間限制的。脫密期,指的是:在于員工簽訂的合同期快要期滿前一段時間,公司可以根據之前的約定,將員工從原崗位上調離到新的崗位,在這段時間里讓員工與商業秘密有所隔離,因此達到“脫密”的目的。
因為,有很多的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一旦員工離開這個崗位一段時間,其原來掌握的秘密也就可能不成為秘密或者沒有過多利用價值了。
脫密期的長短,一般是由公司與員工進行協商約定的。
某些公司會選擇采取脫密期這種方式來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脫密期這種方式,與競業限制比較起來,公司無需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希望以上信息對你有用。
保密協議簽了離職了怎么辦?
其實每一家公司對剛入職的員工都會簽保密協議的,特別就是有一些公司的產品比較特殊,他希望在職的員工都會簽協議,不過簽這協議它都會有時間性的,一般是在你離職或辭退在外不能從事本公司類似的產品,有的是兩年,有的是三年。所以在你離職的時候,你都應該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保密協議可以拒簽?
謝邀!
白紙黑字簽定的保密協議當然是有效的(所以不要隨便簽),只有違法的條款才是無效,但其他沒有違法的條款還是有效。沒有看過你們的保密協議,不能簡單地說有沒有效。
關于約定競業限制(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保密費)這點,則有以下意見。
1、如果你們離職后履行了保密協議,但是老板沒有支付經濟補償,你們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仲裁,主張按平均工資的30%(低于地方的最低工資的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兩年的經濟補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2、如果你們離職后不履行保密協議,當然,你們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沒有義務何來權利?那么老板能不能追責,法律沒有規定。情況和你們沒有履行保密協議一樣,企業沒有盡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又何來主張你們履行保密協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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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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