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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提取物證時未做筆錄還可作為證據嗎
1、”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取證行為的程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收集、固定證據。據此,只有來源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所認可。
2、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 證據 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的意見。
3、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材料經依法審核屬實后作為刑事證據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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