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舉證期提交證據是指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超過了法定的舉證期限,仍然提交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權利或義務。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但卻是一種不明智的做法。
在中國的訴訟制度中,舉證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交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判決對方勝訴。而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后再提交證據,法院則會根據情況予以采納或駁回。
然而,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采納超舉證期提交的證據的。這是因為超舉證期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舉證的權利,法院也無法確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因此很難作出公正的判決。
據法官介紹,超舉證期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勝訴率為零。因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還會引起對方的反感和質疑,從而降低了自己的信譽和形象。
因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時提交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認真準備好充分的證據材料,避免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庭上獲得更好的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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