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明確主從犯認定標準,以及主從犯的認定司法解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犯罪中主從犯如何認定
- 2、主犯從犯認定標準
- 3、主犯和從犯如何認定
- 4、怎么認定主犯和從犯
犯罪中主從犯如何認定
首先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主、從犯的認定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的作用。
[img]主犯從犯認定標準
標準如下。
【法律分析】
1、認定主犯: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害后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2、認定從犯:(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犯和從犯如何認定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怎么認定主犯和從犯
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區別: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3、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關于明確主從犯認定標準和主從犯的認定司法解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