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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訴決定 。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的情形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68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173條解釋
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訴決定 。
不起訴的網絡解釋是:不起訴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認定事實存在模糊之處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有哪幾種
存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刑法中規定不起訴種類有五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認罪認罰不起訴。
檢察院對于7種刑事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如下: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刑事訴訟法全文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 思想為指針,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和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實際需要制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 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對于被告人自訴人對一審事實或證據有異議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等應當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檢察院不起訴的四種情形
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是盲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活動的;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現。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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