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以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解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保險法的司法解釋
- 2、責任免除是指被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范圍
- 3、保險法全文司法解釋二
-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具有重大過失,保險人可以免責嗎
- 5、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全文
- 6、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條文釋義
保險法的司法解釋
保險法司法解釋是指對保險法中的規定進行解釋和說明,以解決保險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司法解釋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相關司法機關發布,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于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保險金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2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
責任免除是指被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范圍
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公司對某些特殊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明確說明了哪些風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與賠付方的責任無關。
法律分析: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限制,是指被保險人發生某一些不在合同約定的條款之內,是不負責賠償的范圍。
法律分析:保險責任免除與保險責任相對,又稱為“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的風險范圍或種類,其目的在于適當限制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大多采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從邏輯上講,責任免除中列舉的內容本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現在從中予以剔除。
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的賠付無關,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
保險責任免除大多是采用列舉的方式,也就是說在保險條款里明文列出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
保險法全文司法解釋二
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由中國保險學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險法理論功底與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執筆而著,全書采用“條文主旨”、“條文釋義”的體例分項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并對保險法立法背景、立法爭議點進行重點說明。
法律禁止性規定很多。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后都有一個龐征博引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規定是不勝枚舉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具有重大過失,保險人可以免責嗎
這應該是不可抗辯條款, 在保險法里有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過失保險人可以免責嗎 我來答 分享 微信掃一掃 網絡繁忙請稍后重試 新浪微博 QQ空間 舉報 瀏覽4 次 可選中1個或多個下面的關鍵詞,搜索相關資料。也可直接點“搜索資料”搜索整個問題。
你好,沒法一概而論,這得看保險條款中相關免責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不看保單誰也沒法說清楚。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署保險合同之前,應該對責任免除條款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有充分了解,以免在事故發生后處于被動。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全文
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由中國保險學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險法理論功底與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執筆而著,全書采用“條文主旨”、“條文釋義”的體例分項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并對保險法立法背景、立法爭議點進行重點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是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保險法對合同中的糾紛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當出現保險事故之后,一定要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進行立案審核,這樣才能申請賠償以及確定賠償金額,確實保證自己在投保后獲得相應地保障。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條文釋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由中國保險學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險法理論功底與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執筆而著,全書采用“條文主旨”、“條文釋義”的體例分項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并對保險法立法背景、立法爭議點進行重點說明。
2、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以下為對該條款理解:根據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為一般說明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一般說明義務的對象為格式條款,義務內容為說明;明確說明義務對象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內容是提示及明確說明。
5、您好,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二十二條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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