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公共場所的管理。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jìn)出的場所,如街道、廣場、公園、商場等。管理公共場所是維護(hù)社會治安的重要措施,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破壞設(shè)施等行為。
第二條禁止滋擾他人。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滋擾他人,如大聲喧嘩、辱罵、恐嚇、哄鬧等。
第三條禁止非法 ***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進(jìn)行非法 *** 、 *** 、 *** 等活動。
第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乞討。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進(jìn)行乞討等非法活動。
第五條禁止攜帶危險物品。任何人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jìn)入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如刀、槍、炸藥等。
第六條禁止散布謠言。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散布謠言、制造謠言等行為。
第七條禁止破壞公共設(shè)施。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破壞公共設(shè)施,如公共汽車、地鐵、公共廁所等。
第八條禁止侮辱、誹謗他人。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侮辱、誹謗他人。
第九條禁止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
第十條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場地。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非法占用道路、場地等。
第十一條禁止非法經(jīng)營。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進(jìn)行非法經(jīng)營等活動。
第十二條禁止非法組織。任何人不得組織、參加非法組織等活動。
第十三條禁止 ***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進(jìn)行 *** 等活動。
第十四條禁止賣淫、嫖娼。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賣淫、嫖娼等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 ***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 *** 等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猥褻兒童。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猥褻兒童等活動。
第十七條禁止侵犯他人隱私。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侵犯他人隱私等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進(jìn)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總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18條是非常嚴(yán)重的行為,不僅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影響,還會導(dǎo)致法律制裁。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yīng)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維護(hù)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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