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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二次延長羈押期限
逮捕后二次延長羈押期限是在特定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刑事訴訟措施,其實施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實際操作中,應注重對被逮捕人權益的保障和加強對該措施的監督和管理,以防止其被濫用或誤用。
法律主觀: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鶎尤嗣駲z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主觀:延長羈押期限的規定為: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法定的重大復雜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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