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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詢問證人的具體程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當被人向自己做詢問時,首先要驗明其正身,請對方出具有效合法證件;其次,如果是非國家權力機關執法人員,可適當保留自己的隱私權。
3、法律分析:第一,要有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詢問, 第二,詢問的時間和通知其家屬應在24小時之內, 第三,如果是 共同犯罪 ,就應該分個別進行, 第四,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客觀地記載其所說的內容, 第五,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項其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4、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5、法律分析: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證人的時候,應當個別進行,偵查人員應出示證件。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民事案件法官會如何提問證人,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法律分析: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其一,詢問證人過程的效率。訴訟雙方處于對立地位,對證人的發問有很強的競爭性,為爭取最大利益,必然會從證人口中努力找尋有利于自己的證言,甚至糾纏于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導致證人作證過程拖沓,影響庭審程序正常開展。法官應注意引導當事人緊密結合案情向證人發問,保證庭審過程順暢。
在民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證言的調查有兩種最為基本的方式,一種是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是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然而,法律并未明確法官詢問證人的具體規則,法官之間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項進行發問,有的什么問題都發問。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1、法律分析: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4、法律分析: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然而,法律并未明確法官詢問證人的具體規則,法官之間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項進行發問,有的什么問題都發問。
離婚訴訟法官會問證人什么問題
1、法律分析: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
2、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一般需要自己稱述核對身份信息以后,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明確有哪幾項,是否與起訴狀上有所變動,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訴訟請求。
3、當然法官的問題并不是無跡可尋,茫無目的提問的,一般來說最喜歡問以下問題:離婚問題一:離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對策:答復身份證上的信息,這里注意的是身份證地址和實際居住地址不同的,還要告知法院實際居住地址。
4、法律主觀:離婚案法官一般會問些以下問題:開庭審理時,由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除此之外,法官還會詢問當事人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包括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平時相處情況等。
5、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住址和戶籍等。身份證可以證明你是本人,孩子出生證可以證實其年齡,因為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配,孩子撫養的問題,所以重點會圍繞這兩個點詢問。法官問什么照實回答就可以了。
6、法律分析:法官首先會核對身份信息,然后要求原告當庭陳述訴訟請求,之后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布意見。最后進行詢問,一般會問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實,如果涉及財產和子女撫養權問題,法官還會詢問相關的詳細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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