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劃撥地地價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土地劃撥費?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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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地評估價以什么為準?
(一)成本逼近法
利用成本逼近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主要是以取得和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等來推算土地價格的。在測算過程中,不需要考慮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不需要進行年期修正。同時在確定評估參數時,要考慮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特點。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在評估過程中某些參數與出讓地會有所不同,比如利潤率等,具體差別有多大,需要按照具體情況不同來分析。一般來說,利潤率是一種投資回報率,一般而言,權能越大,投資回報越高。
鑒于以上分析,利用成本逼近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基本公式為:
V=Ea+Ed+T+R1+R2
式中:V---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Ea---劃撥土地取得費;
Ed---土地開發費;
T---稅費;
R1---利息;
R2---利潤。
(二)市場比較法
利用市場比較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根據替代原理,將待估劃撥土地與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交易的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實例相比較,并對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適當修正,評估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目前存在大量的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拆遷補償、轉讓、作價入股(出資)等多種形式的交易,其體現的就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目前的多種劃撥土地價格主要依據市場確定,在評估劃撥土地價格時,這些都是很好的市場交易案例。
由于劃撥土地不同于出讓土地,在評估過程中,要考慮劃撥土地的不同特點:一是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案例;二是不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年期修正;三是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評估在修正系數上是有區別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不同的,其內在的權能和交易內涵也是不同的,因此其修正系數與出讓土地也是有差別的。
利用市場比較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和過程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基本一致,其難點主要是收集劃撥土地交易實例。一般來說,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案例的選取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使用權劃撥
②當地 *** 對劃撥土地收購貯備的價格
③劃撥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價格
④以前發生交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⑤其他類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類型。
(三)收益還原法
利用收益還原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將待估劃撥土地的總收益減去總費用得到土地的純收益,再扣除國家土地收益部分(劃撥土地使用權年租制租金標準很好地體現了國家在劃撥土地中的收益),然后按一定的土地還原利率還原成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制租金標準,相當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中, *** 應該收取的土地年收益,它是 *** 在劃撥土地中享有的權益。目前許多地方都制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年租制租金標準,可以直接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參數。也可以通過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推算劃撥土地國家年租金。它是國家在土地劃撥收益的體現。同時,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也不需要進行使用年期修正。
根據以上分析,利用收益還原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基本公式為:
V=(R-C-RO)/r
其中:V-劃撥土地收益價格;
R-劃撥土地總收益
C—劃撥土地總費用
RO—劃撥土地年租制租金標準
R-劃撥土地還原利率。
(四)剩余法(假設開發法)
利用剩余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在預計開發完成后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及有關專業費用、利息、利潤和銷售稅費等之后,再扣減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出讓金標準,從而得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具體來說,就是在將得到的出讓土地價格評估結果,扣除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
對于空地及在建工程用地來說:
劃撥土地評估價格=預計開發完成后不動產總價-開發成本-投資利息-投資利潤-銷售稅費—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
對于地上已有建筑物用地來說:
劃撥土地評估價格=不動產總價-房屋現值—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
(五)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
利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在基準地價基礎上,扣除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然后利用基準地價修正體系,就待估宗地的區域條件和個別條件等與其所處區域的平均條件相比較,并對照修正系數表選擇相應的修正系數對基準地價進行修正,進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價期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評估劃撥土地價格時,其基本原理、計算公式、步驟與出讓土地價格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類似,只是要注意幾個事項:一是所使用的基準地價要扣除當地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或者通過年租制租金,推算出的劃撥土地出讓金;二是不考慮年期修正問題,不利用年期修正系數;三是待估劃撥土地必須在基準地價范圍內。如估價對象位于城鎮范圍內、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外,可以參照基準地價的末級進行地進行評估。
其基本測算公式為
P=(P0—P1)×(1±∑K1)×K2
或P=(P0—R1/r1)×(1±∑K1)×K2
式中:P-劃撥土地價格;
P0-某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級上的基準地價;
P1——當地同級別同用途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
∑K1-宗地區域因素修正系數;
K2-估價期日、開發程度、容積率等其它修正系數。
R1——土地年租制同用途同級別年租金
r1——同用途同級別土地還原利率
(六)、其它估價方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估價方法除了上面介紹的五種方法外,在實際估價工作中還有一種用得很多的土地估價方法,就是將按照常規土地估價方法評估出來的出讓土地價格,扣除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得到劃撥土地價格。這實際上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我們稱之為出讓金扣除法。
出讓金扣除法是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選擇二種或二種以上常規土地估價方法,首先評估出出讓土地價格,再根據各地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的標準,或者按照出讓土地價格的一定比例或者直接扣減當地出讓金標準,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方法。評估出的劃撥土地價格實質上是劃撥土地使用者權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估價依據的公式是: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標準,或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1-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比例)
本方法的測算步驟和過程與一般出讓土地評估步驟和過程基本一致,其關鍵是找到當地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出讓金的標準,或者是出讓金占總價格的比例。將按照常規方法測算的估價結果,扣除劃撥土地補交出讓金后的余額,即為待估劃撥土地價格。
無錫市國有土地劃撥標準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劃撥費?
1、如果原土地證上土地的來源是轉讓的,就只要繳納手續費;
2、如果土地來源是劃撥的(單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轉私房以后的房產都是),土地證過戶時就必須繳納當地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了,這是一筆很大的支出。
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 核準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吉林省補交劃撥土地出讓金標準?
計算方法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OK,關于劃撥地地價補償標準和土地劃撥費?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