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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法院原告黃文明的民間借貸案有那些?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783民初16930號 原告:黃文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東陽市。 被告:王寶明,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東陽市。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 債權人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民間借貸類案件,有必要審查債務發生的原因。對于以借貸為名,實際上系因“婚外情”引發的債務糾紛,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理應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應該從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知道本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開始計算,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后雖然可以起訴,但原告會失去勝訴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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