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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抗訴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法律分析:關于民事抗訴的范圍。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后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 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B項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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