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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
《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能查幾年的通話記錄
法律分析: 經辦案單位負責人同意,警方可以持證件和開具介紹信后到電訊企業,查詢六個月內的通訊記錄。一般通訊業會保存2年內的,每2年清理一次。
半年。通話記錄最長可查半年,因為三大運營商只保留半年內的通話記錄,可以通過網上營業廳或營業廳查詢。警察最多能查六個月的通話記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因辦案需要,可以到通信運營商系統查詢到最長6個月內的通訊記錄。通信運營商一般只保留6個月內的通話記錄,所以,公安部門因辦案需要,可以憑相關證明查詢到嫌疑人6個月內的通訊記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因辦案需要,可以到通信運營商系統查詢到最長陸個月內的通訊記錄。通信運營商一般只保留陸個月內的通話記錄,所以,公安部門因辦案需要,可以憑相關證明查詢到嫌疑人陸個月內的通訊記錄。
一般情況通信運營商只保留六個月內的通話記錄,公安部門因辦案需要,可以憑相關證明查詢到嫌疑人的通訊記錄,如果保留更長時間,公安機關仍然有權,調取。
法律分析:公民的通話記錄,一般不能隨便查詢。 經辦案單位負責人同意,警方可以持證件和開具介紹信后到電訊企業,查詢六個月內的通訊記錄。
手機能查出通話記錄的內容嗎
1、可以,如需查詢通話記錄清單,在您使用的手機有保存記錄的情況下,可以在手機上查詢通話記錄情況。
2、打開相應手機營業廳應用,并使用手機號碼和密碼進行登錄。
3、能。根據查詢中國移動官網信息顯示,在中國移動的“通話詳單”中可以查詢通話記錄。中國移動(原中國移動手機營業廳)是中國移動官方推出的手機客戶端軟件。
4、怎么查通話記錄撥打手機運營商的客服電話來查詢通話記錄。登錄手機營業廳,在服務頁面點擊“通話詳單”按鈕,即可查看近期的通話記錄。
5、通話記錄可以查詢,但通話內容查找不出來。公安局查案時會調取嫌疑人的通話記錄查詢可疑信息,但通話內容是查不出來的。如果是提前需要監聽對話的時候,公安局是有權限調取的。
公安局能調出通話內容嗎
法律分析:可以調取。任何機關、個人均無權調取公民聊天記錄,但如果公民涉嫌犯罪或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公安機關有權調取公民聊天記錄。
法律分析:不可以,警方只可以根據手機號碼調取通話記錄,對于通話內容是沒有辦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機關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對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術政策措施,監聽其手機通話內容。
法律分析:如果是案件需要,警察可以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調查某個公民的通話記錄,只能查到什么時候和哪個號碼的電話通話、通了多長時間、通了幾次,但不可能調出通話內容。當然,進行監聽的另當別論。
法律分析:公安根據辦案需要可以調取通話記錄。但是就算是警方也只可以根據手機號碼調取通話記錄,對于通話內容是沒有辦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機關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對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術政策措施,監聽其手機通話內容。
公安局能調出通話語音內容。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機關、個人均無權調取公民的通話內容,但如果公民涉嫌犯罪或者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調取行為人的通話記錄及內容。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公安局不能查到通話內容,只能查到手機號碼的通話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笫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該條款是針對專業鑒定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訴法14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證人一審旁聽,二審還能做證嗎
1、當然不能。證人不能旁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9條明確規定:證人、鑒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
2、離婚案件中第一次開庭審理作為旁聽的人員,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可以以證人身份出庭。當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
3、法律分析:一審證人沒有出庭,二審可以出庭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4、法律分析:一審中出庭作證的證人,在二審中不需要再次出庭作證了,二審法院會根據一審出庭作證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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