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勞動法規定辭退的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單位辭退員工后?一般會有什么補償?,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勞動法規定辭退的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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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后?一般會有什么補償?
單位一般不會辭退員工的,真的想辭退員工就會挑毛病讓你主動辭職。按《勞動法》規定,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崗位工資,滿六個月以上按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資,不還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2021年外企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這個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法規定來執行的。
也就是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賠償的金額就是兩個月工資,也就是所謂的n加一法則。
但如果員工有重大的過錯,那外企或者其他的企業辭退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的,這些在勞動法里面都是有名文規定的。
辭退員工10年補償標準?
一、十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第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7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021年開除員工8年賠償標準?
八年企業工齡,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八個月夲人工資。企業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稱之為開除,開除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通常對犯嚴重錯誤的員工的一種處罰。
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管理規定或犯嚴重錯誤甚至違法犯罪,企業可以開除員工。也不必支付賠償。反之應該支付員工一年企業工齡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因企業原因提前解除一個有八年工齡的員工勞動合同,必須依法支付八個月的工資。
無錫2021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并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破產重組需要裁員的;
5、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即為從法律方面,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對于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面臨糾紛的人們,我國經濟法以公民利益為基礎堅守保護公民財產的基本權利,遇到糾紛我們應該尋求法律幫助,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最迅速最公平的解決辦法。
關于勞動法規定辭退的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