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北京孕婦被裁員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北京孕婦被裁員補償標準以及妻子懷孕丈夫被裁員怎么辦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妻子懷孕丈夫被裁員怎么辦
- 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8個月,現在被公司裁員,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
- 金立手機大規模裁員,只保留50%員工最高補償14萬,你怎么看
- 公司因經營不善辭退員工,補償金及賠償金怎么算有何依據
- 公司裁員怎么辦是不是賠兩倍工資
妻子懷孕丈夫被裁員怎么辦
妻子懷孕丈夫被裁員時,丈夫可以另找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對孕婦采取保護措施,孕期任何單位不得辭退,但丈夫被辭退并不在此列。
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8個月,現在被公司裁員,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
公司進行裁員,本身就會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案。
有的公司會給予n,或者n+1,或者n+2.,甚至n+更多的經濟補償。n指工作年限,譬如你可獲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是2年(大于6個月算1年),就可以獲得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裁員過程中,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全體員工或者職工代表或者工會通報裁員的方案,也需要向勞動部門報備,也會跟員工溝通,優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有勞動法律師參與下的裁員,涉及80多項細節,工作會很充分,當開始向員工通報裁員方案時已經完成了大部分準備工作。
員工在此過程中需要適可而止,消極怠工、停工鬧事等行為,單位肯定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予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業內通行的規則是,后簽字的標準不會比先簽字的高,標準肯定不會因為員工的堅持而有提高。相反,先簽字的會有獎勵,后簽字的可能碰觸規章制度底線,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
金立手機大規模裁員,只保留50%員工最高補償14萬,你怎么看
對于該問題,編輯認為:2002年,金立手機成立至今已走過了16年的風雨,在手機市場的潮漲潮退中,其見證過諾基亞的衰亡,也目睹了OPPO、VIVO、小米等手機品牌的崛起,也曾有過短暫的輝煌,但始終都處于跟隨的隊伍中,亦步亦趨,難免掉隊。
4月2日,金立手機宣布大規模裁員,僅保留金立工業園內50%的員工以維持生產。金立如今陷入的困局,其實早有預兆。去年底開始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問題,接著集團董事長劉立榮股權被凍結,到現金的裁員自救,一次次都在印證著金立確已身陷在債務危機之中。
造成金立資金鏈問題的原因的是多方面的,其中營銷費用和投資費用的過度投入以及產品定位不清是金立所面對的最大的問題。在2017年,金立為了推廣S系列手機,啟用明星代言戰略,伴隨的是大量的廣告轟炸,但很遺憾,金立的品牌影響力非但沒有提升,反而手機銷量不及預期,極大消耗了現金流,提高了庫存壓力。
另外,金立一直主打的是安全牌,面對的是高端商務人士,以“成功的標配”作為旗下M系列手機的定位。但是,金立手機始終難以給人高端的印象,更多的是無法擺脫的“山寨機”影子,難以得到商務人士的注意。同時,金立手機的貌不出眾,難稱出色的功能,在中低端市場以及三四線城市,根本無法對抗OPPO和VIVO的大肆擴張。
在裁員公告的最后,金立表示:“懇請各位給我們多一點時間度過這個難關。”金立若想度過難關,最關鍵的是找到資金的注入,但以其目前的境遇,難度較大。金立的命運,依然撲朔迷離。
公司因經營不善辭退員工,補償金及賠償金怎么算有何依據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公司存在經營不善,需要辭退員工,這應當是屬于裁員的一種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是允許的。但是是需要向被裁員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不是賠償金。
賠償金指的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才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指的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你說的是公司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應當是指的是裁員,但是裁員也不是隨便裁的,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確實存在經營不善的情況,而且即便要裁員,也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想裁就裁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之規定,公司因經營不善,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公司辭退員工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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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怎么辦是不是賠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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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9日
關注公司裁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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