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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最高法院的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1、到了唐朝,發展成為三大司法機關,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
2、最早的法院是出現在西周時期的司寇,這是一個專門從事司法審判的一個機構,司寇與夏商兩代形成的監獄結合,成為了我國歷史早期的司法機關。到了秦朝建立的時候,當時設立了最高直屬的法院延尉府,延尉任院長,而地方上的司法長官則由郡守和縣令充當,這也就是為什么歷史劇中人們打官司總去縣衙告狀的原因了。
3、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藥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唐朝的司法機關有哪些?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唐朝司法機關職權 (1)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御史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長官共同審理的制度。
到了唐朝,發展成為三大司法機關,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
民事訴訟,在哪里申請呢?
1、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針對合同案件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針對侵權案件,還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來管轄。所以,你必須到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去立案,才會被受理。比如,被告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北京朝陽區,就應該由北京朝陽區的法院來管轄。 (2)級別管轄。
2、對于民事訴訟,應該在哪里申請呢?如果是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要到被告人的住所的當地法院進行起訴,申請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人的居住地和他的經常的居住地不一致的話,應該要到被告人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民事訴訟。
3、起訴在哪里起訴起訴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4、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唐朝負責查案的部門
1、唐朝的司法機關主要包括:監察御史臺:負責監督和檢查各級官員的行為,舉報腐敗和不法行為。尚書省:負責管理司法事務和司空(即管理天文、地理、測量等方面的事務)。刑部:負責制定刑罰政策和處理刑事案件。巡撫司:負責維護地方秩序,監督地方官員的行為。度支司:負責管理邊疆地區的軍事和行政事務。
2、但涉及在大理寺的重大案件,在唐朝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
3、在很多的朝代都是刑部負責審理重要的案件,根本就沒有大理寺這個部門。但是唐朝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專門設置了大理寺這個職位,刑部職責就是負責審核大理寺判處仗刑以上的案件,刑部的定位不是一個司法部門,而是變成了一個為司法部門服務的行政部門。大理寺之外的御史臺、刑部其實是對大理寺進行制約的部門。
4、三法司是唐宣宗專門設立的辦案部門,由安郡王蕭瑾瑜掌管,天下刑獄事務都要經手三法司,所以蕭瑾瑜很看重仵作之能,每年都會在京城安排仵作遴考,只要有驗尸斷案的能力的仵作都可以留下來,為朝廷效力。
5、在《長安十二時辰》中,靖安司是為大唐收集情報、調查大案的機構,“大案牘術”在劇中也是靖安司一名八品主事徐賓所研究出來的一套獨特算法,它基于檔案的分門別類、造冊與歸納,在紛繁復雜的檔案中抽絲剝繭,挖掘符合各種條件的信息并精準定位,用于大案的推演與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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