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離職后用人單位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國企辭退員工賠償標準?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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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產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這種情況直接辭職是肯定沒有補償的。
企業停產,也分為員工原因和非員工原因一、因為員工原因造成的停產,這期間公司可以不支付該員工的工資。(工傷除外)
二、非員工原因造成的停產放假,不超過一個月的,按正常工資支付。超過一個月的,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僅僅從這個上面看,企業停產。員工辭職并沒有補償金。
企業可以隨意用停產為理由讓員工放假,只支付生活費嗎?肯定不行,企業停工放假也是有條件的。
一、停工放假的理由必須合理合法。企業不能無理由、或用不真實的理由來停工放假。
二、停工放假不能具有針對性。企業停工放假一般都是范圍性的,不可能只針對某一個員工。
三、停工放假必須提前書面通知,并且應包含停工的事實理由,停工的截止日期,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如果企業停工放假合理合法,那是不是就可以一直停工放假呢?當然也不是,雖然沒有明確條文規定停工放假的最長時間。但《勞動合同法》中有兩條: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這是員工可以申請被迫離職并要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么公司在停工放假通知開始,實際上就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但因為這種停工放假在短時間內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按照一般案例說,很多公司的停工放假不超過6個月,很少有能超過12個月的。那么在企業發布的第一個停工放假通知結束后,如果還要繼續進行停工放假的話,就屬于一個這種情形的節點,如果超過6個月還不能正常工作,那么員工可以用該理由申請被迫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基于安排考慮,最好先不要申請被批離職,而是要求公司提供勞動條件,這樣自己有回旋的余地。】。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個主動權在企業方,由企業提供,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的來說,企業停工放假,基本就是這兩種情況才有機會拿到經濟補償金。所以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太著急,貿然辭職,肯定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2021年西安市辭退經濟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金,由員工工作年×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2:代通知金,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無過錯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3: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員工的月份薪酬高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京東離職員工能拿到多少賠償?
京東員工在職場自媒體發文:賠償到賬了,總共47萬,感謝!
京東員工發文稱,昨天賠償已經到賬,加上調休,年假,總共得到47萬的賠償;
他說感覺挺好的,在京東12年,離開也很感謝。
他表示,至于找工作,還是先玩玩再說了。
有人評論:只要把補償給了,那就是不是爛公司;
有網友回復:甚至可以說是好公司。
什么好事就讓你趕上了
國企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因為是國企,當辭退員工的時候,首先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也就是工齡,賠償標準則是每干滿一年賠償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一個月是一整年的平均工資,例如你工作了6年,而每年月平均工資為6000那么辭退你的話需要賠償你36000元整。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OK,關于離職后用人單位補償標準和國企辭退員工賠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