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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離婚管轄問題
離婚管轄問題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依法由被告所住地,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或原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離婚糾紛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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